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五十五条【农作物秸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支持和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种植中产生农作物秸秆的,应当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开展离田收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优化秸秆利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