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2024-04-03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