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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2020-03-04

      该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12-12

      6家公司中的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附案例)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7-03-08

      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正确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主体资格,确认锦汇公司等六家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对环境污染进行修复的赔偿责任。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2016-07-27

      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众多媒体和专家给该案贴上了史无前例、里程碑、标本案件及许多诸如首创、第一和之最的标签。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2016-01-27

      宣判记录:二审判决确定的锦汇公司倾倒副产酸的数量,认定方法合理;锦汇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确定锦汇公司被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为5460.18吨,与本案二审判决认定数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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