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人大2026-08-06
第十七条【工业生产企业废旧产品回收体系】 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第二十四条【电器电子、新能源退役设备等废弃物的利用及处理】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和飞机、废轮胎、废铅蓄电池、废旧动力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处置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