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4-12-27
第二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第九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领域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防控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联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