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2026-03-13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第四百七十六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新华网2026-03-10
二是明确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报送有关信息(草案第四百七十六条)。
来源:长江安庆公安2025-12-08
二、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禁止非法跨省、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固体废物;禁止向下水道、河流、渠道、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5-10-17
(3)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市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风险分析】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未经批准,或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5-08-28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02-20
研究对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的产生企业采取限制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暂停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手续等措施,对违规的收集单位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4-12-12
第十四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当依法备案。
来源:辽宁省司法厅2024-05-16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05-15
《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规定,对于报废光伏组件(光伏组件生产、技改、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光伏组件),在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时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第十八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在转移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转入本省,具体要求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2024-04-08
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指导督促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03-14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03-13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以指导各单位规范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有效提升办理效率。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穗环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4-02-02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生态环境部1月22日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八、许可证件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九、数量限制无。十、年检年报无。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十八条【跨省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固体废物至本省贮存、利用、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接收固体废物的企业进行核实和监督检查。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08-02
接收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转运至广州市外的,应报我局、接收地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时落实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转运至广东省以外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规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3-05-22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2023-04-07
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或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严格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和利用根据新《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未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不得转移;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当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