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糠菌渣、食用菌菌包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第十五条〔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 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还田、堆肥、饲料化、能源利用、工业原料利用等多种途径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得将农药包装废弃物、食用菌糠菌渣等随意倾倒或弃留...第三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食用菌糠菌渣、废农膜以及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