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7-17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节能审查验收方案,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工作指南要求,对照第七条范围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邀请综合、工艺、
来源:西北能监局2026-07-10
下一步,西北能源监管局将认真梳理企业自查报告,适时组织开展现场监管,针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强化监管举措,加大处置力度,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省发改委2026-06-18
各市州电力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电力用户对照自查导引开展用户侧涉网安全问题自查,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报送至本级电力管理部门。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6-06-15
按季度统计规范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和数量,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自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次月的5个工作日前内报送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来源:华北能源监管局2026-06-12
企业和发电企业就许可制度执行和告知承诺履行情况开展自查,要求输供电(含增量配网)和发电企业分别围绕电网工程市场开放、告知承诺履行、未取得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发电业务、未及时办理变更等重点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并报送自查报告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2026-05-28
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报告。(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持续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保障土壤、地下水及农村环境整治等重点任务资金需求。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05-19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七是强化政策联动。...第十九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开展钢铁产能置换实施情况自查,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2026-03-27
第四条 【信息保密监管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组织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定期自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2026-03-10
要严格按照附件模板撰写自查报告,并于2026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至我办。
来源: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3-02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原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来源:通城县政府2026-02-24
房屋产权证明;(5)农户签字确认书、租赁协议、合同文本(含收益分配条款);(6)设备清单及检测报告、设备采购发票、逆变器3c认证、施工人员上岗证;(7)广告宣传材料(含线上推广截图、宣传单页);(8)自查报告
来源: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2-02
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应及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验收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01-26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并及时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6-01-21
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于2月10日前通过“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交节能监察能耗数据、自查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与一致性进行审核。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1-12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原节能审查机关申请验收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2026-01-07
项目建设单位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将自查报告上传至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2026-01-04
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一是厂商未提供年度评估自查报告,或经评估认定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二是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起火、漏电),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机构存在服务不规范
来源: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12-31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每年1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