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收集、贮存医疗废物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医疗废物收集点和暂存场所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疾病防治和污染防治要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处置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来源:聊城人大2023-12-27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一)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