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6-10-26
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完善生态破坏事件跨部门会商机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判定和问题整改销号。(十五)推进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全力打造生态环境与大健康暨宜居康寿广西品牌。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6-10-26
(二)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事件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会商联动,对疑似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线索,配合国家开展调查评估和判定等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6-10-22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批准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10-20
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生态破坏问题闭环管理。完成美丽林相提升工程面积46万亩。...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融合监管机制,实现生态破坏问题闭环管理。到2030年,森林覆盖率保持80%以上。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6-10-19
第十五条 【重大变动衔接】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规定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6-10-15
(六)近三年依法合规用工,未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较重大以上行政处罚,不存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6-10-14
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来源:淮南市生态环境局2026-10-14
持续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外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破坏问题查处机制。
来源:人民保定2026-10-13
伪造监测数据;“(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八)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26-10-13
深入推进“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破坏事件。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
来源:美丽山东2026-10-12
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问题排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2026-10-1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26-10-10
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3.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2026-10-09
二)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三)能源供应影响情况,包括供应中断的范围、持续时间和受影响用户数量;(四)设备设施损毁情况,包括损毁设备设施的数量、价值和修复难度;(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6-10-09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河北人大2026-09-29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6-09-29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溶洞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及时发现和制止溶洞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治理和修复责任) 对溶洞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修复责任。溶洞污染治理与修复完成后,由组织验收的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2026-09-28
完善生态破坏事件跨部门会商机制,做好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和判定。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央地协同常态化遥感监测机制,建立其他重要生态空间定期遥感监测和关注区域实时监测机制。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6-09-24
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