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州生态环境2023-05-30
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立案的条件。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执法局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该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2016-05-09
某县环境监察大队【解答与分析】《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