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6-09-29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溶洞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溶洞污染防治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溶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