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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起施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四大配套文件正式印发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6-02-27

      排污单位、拥有排污权抵质押权的金融机构向所属辖区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提交排污权回购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审核和告知。受理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对回购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淘宝+广交会”创新模式!湖北省《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2025-10-24

      构建排污权收储、回购、调配及市场调节机制,拓展污染减排挖潜、排污权回购收储等渠道,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库,形成配置科学、运转高效、服务有力、一级与二级市场运行协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5-10-20

      排污权制度运行、监管,排污权回购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2024-08-21

      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四)通过排污权回购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4-06-17

      排污单位、拥有排污权质押权的金融机构向相应储备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权回购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审核和告知。...财政部门收到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回购资金。回购资金落实后,回购双方在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并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四)公示。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5-23

      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4-08

      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六、规范监督管理(一)加强执法监管。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20

      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已到期且未予以核定的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和其他来源的排污权。(二)明确调配要求。...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负责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设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2-28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审查、核定及动态调控,编制排污权储备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拨付资金,用于排污权回购,并负责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资金收支的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2-15

      (十)排污权回购,是指政府购买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第三十条各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管理规定,应根据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按全省统一要求进行规范。...第二十条实行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一)排污单位在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采取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原材料替代或工程治理、减产、转产等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0-25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3-04-19

      严格落实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转让、排污权回购等各项排污权交易业务,应通过省交易系统办理。(三)明确市场定价。...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回购等管理制度,建立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交易系统)。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02-21

      建立“生态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全市生态环境系统《“1244”重大项目环境要素保障办法》,深挖重点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健全排污权回购、超额减排政府储备机制,强化市级储备库建设,确保重大建设项目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1-24

      (十四)排污权回购。排污单位依法享有富余排污权回购、有偿转让的权利。(十五)排污权与许可证联动。排污权交易及其它变动情况,可以逐一载入排污许可证备注栏内。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1-02

      第三条 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山西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等排污权交易业务;指导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0-26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建立排污权回购管理制度,统筹推进全省排污权回购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具体工作。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07-13

      第四章 排污权第十四条 (排污权回购) 排污单位享有富余排污权回购、有偿转让的权利。排污单位持有富余排污权暂定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应当强制回购。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12

      市财政局做好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工作。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17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排污权回购和储备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一图读懂 | 《浙江省<mark>排污权</mark><mark>回购</mark>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要点?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2021-11-29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排污权流转效率,规范排污权回购管理,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什么是排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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