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2020-07-02
就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废水样品采样频次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明确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