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人大2023-11-27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开发区(园区)、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固体废物填埋场、主要食用农产品主产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07-28
《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指南》(征求意见稿)3.《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0日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07-10
本文件适用于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级别评价,包括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和在产企业用地。其他相关地块土壤污染遥感监测工作可参照开展。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10-08
第三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2-05-30
第三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4-06
为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助推北京未来发展,近年来非首都核心功能逐步疏解,部分工业企业原址用地腾退后,少量受污染地块存在一定的土壤环境风险,其中已明确转型再利用用途的,国家和本市已有相关规定要求修复达标后方可再利用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21-12-10
第三十四条【用地筛查】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