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安市人民政府2024-08-13
第十三条 【集中处置设施共享共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利用处置等设施布局,鼓励跨县(市、区)域合作,加强设施共享共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工业发展需要,鼓励依托现有设施协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引导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利用处置等设施。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30
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