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12-09
六、交易结算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北京市2026年绿色电力交易方案》提到,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2026年用户侧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结算:超用电量结算电价:max*u1。少用电量结算电价:min*u2。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10-31
六、交易结算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2026年用户侧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结算:超用电量结算电价:max*u1。少用电量结算电价:min*u2。
2026年用户侧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结算:超用电量结算电价:max*u1。少用电量结算电价:min*u2。...2026年用户侧合同偏差电量部分按照以下价格结算:超用电量结算电价:max*u1。少用电量结算电价:min*u2。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10-11
(三)s时段偏差电量考核费用=|s时段偏差考核电量×(s时段合同加权平均价格-s时段偏差电量结算价格)|s时段偏差考核电量指经营主体的s时段合同偏差电量扣除免考核比例部分,剩余的承担考核系数的电量。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5-09-17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宁夏电力市场不平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间外购电差额电费由省间外购电交易产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各经营主体按市场运行中产生的合同偏差电量承担省间外购电差额电费
来源:华东能监局2025-02-25
现货市场未结算运行时,实行月清的经营主体合同偏差电量超过允许范围之外的偏差电量,每月按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10%缴纳合同偏差考核费用。...因保供电需要、电网安全约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月度合同偏差电量超过允许范围之外,可申请减免偏差考核费用。电量偏差允许范围及偏差考核费用标准由省能源局根据市场运行实际情况在年度实施方案中确定。
来源:飔合科技2025-01-23
较2024年主要变化一是1、7、8、12月份年度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比例考核纳入迎峰度夏、度冬考核范畴,二是合同偏差电量考核放宽到正负15%,三是2025年1月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全部参与绿电交易,四是新能源可参与日滚动撮合电能量交易
来源:IESPlaza综合能源服务网2025-01-16
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实行日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暂不进行偏差考核;实行月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继续进行偏差考核,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30%,超出部分偏差电量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六、交易结算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2024-12-06
现货市场未运行期间,实行日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暂不进行偏差考核;实行月清分的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继续进行偏差考核,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30%,超出部分偏差电量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10%缴纳偏差考核电费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4-11-21
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经营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详情如下: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2024-10-23
5.因保供电需要、电网安全约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市场经营主体月度合同偏差电量超过允许范围之外,可申请减免偏差考核费用。...(二)偏差电量考核1.市场经营主体(除新能源企业、虚拟电厂外)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围为-15%~+15%,超出部分偏差电量按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10%缴纳偏差考核电费,燃煤发电按经营主体进行偏差考核。
来源:安徽电力交易中心2023-12-19
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电能量偏差依据中长期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偏差结算与考核;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合同偏差电量允许范图为-10%。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12-19
六、交易结算绿色电力交易优先结算,月结月清,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来源:北京市城管委2023-12-18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2023-12-14
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同偏差电量,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包括本月电力中长期市场实际上网电量、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等信息;(二)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2023-12-13
来源:天津市工信局2023-11-08
第十四条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储能交易按如下方式结算:(一)储能交易结算优先于其他电能量交易,月清月结,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