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人大2024-11-04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2023-12-13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下列监督检查:(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30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30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