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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起施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四大配套文件正式印发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6-02-27

      第十条 现有排污单位按其排污许可证确定许可排放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无偿获取的初始排污权上市转让、租赁、抵押的,需先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6-02-24

      排污权储备来源包括预留的初始排污权、政府投资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市场回购的富余排污权以及依法收回的排污权等。...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或措施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并逐步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6-02-24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现有排污单位出售、出租、抵押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相应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全面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执行。(二)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全文|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

      来源:上海环境2026-02-06

      三、初始排污权核定 (一)核定范围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核定初始排污权。 (二)核定要求初始排污权根据全量管控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01-12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和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算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和新增排污权指标核算应包括以下环节。...(一)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新的,应采用更新后的排放标准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二)环境影响评价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三)排污单位实施减排项目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后,应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5-10-20

      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原则上采用定额出让方式获得,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包括申请、资格认定、审核、确认等程序,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来源:新华社2025-05-30

      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三、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三)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

      来源:新华社2025-05-29

      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三、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三)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

      来源:新华网2025-05-29

      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三、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三)完善碳市场覆盖范围。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2024-08-21

      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来源: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07-29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来源:丽水市生态环境局2024-06-25

      (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2024年4月—12月)各县(市、区)分局按照《办法》要求统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各县(市、区)分局于2024年2月底前初步完成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的梳理,并对名单进行查漏补缺,于2024年3月底前报送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5-23

      初始排污权原则上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初始排污权延续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截止到本5年规划期末。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24-04-25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04-08

      参与长三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初始排污权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三)明确核定要求。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20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二)明确核定权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来源:杭州市发改委2024-03-11

      有序开展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改革,研究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再生水价格政策。稳妥推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办法。

      来源:​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4-02-01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第十二条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和实际运行情况等确定;新建排污单位排污权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中核定总量为基础。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01-15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其排污许可证确定许可排放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无偿获取的初始排污权上市转让、租赁、抵押的,需先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2-15

      第五章 排污权储备和回购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排污权储备的来源包括:(一)在五年规划期初始排污权分配时,生态环境部门预留的初始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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