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电力交易中心2026-08-07
相关条款的建议(2026年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完善抽水蓄能机组调用原则、完善实时运行调整措施、完善跳闸机组次日并网发电曲线安排原则、推动居农及电网代理购电偏差电量分时段结算、优化核电偏差电量结算机制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2026-07-31
按基本规则明确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七)其他内容。包括信息披露、交易平台、市场监测、风险防控、信用评价等内容。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7-10
已入市但尚未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上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价格执行。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2026-06-29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第八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
来源:华东能监局2026-06-11
统筹区域内交易日历管理、交易限额共享和偏差电量结算等关键环节。技术支持系统要求实现监测预警功能。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2026-05-09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分别提供相关电量信息。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4-30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
来源:湖北电力交易中心2026-03-31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湖北电力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实行逐月连续结算,不跨月结算。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26-03-27
明确发、用两侧主体纳入电能量市场管理关键时间节点,代理购电用户可于每月15日前选择直接参与市场,已入市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主体发、用电量按照偏差电量结算;细化各类经营主体中长期交易限额设置原则,新能源交易限额扣减机制电量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26-02-13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第九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2026-02-13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2026-02-12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2026-01-26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6-01-06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纳入偏差电量结算。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2025-12-19
2026 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范围内分摊。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12-09
第二十二条 2026年,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全体工商业用户范围内疏导。
(二)偏差资金2026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范围内分摊。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8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11月26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青豫直流配套电源偏差电量结算事项的函(青发改价格函〔2025〕307号),配套电源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采用据实结算原则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5-11-24
来源:电联新媒2025-11-06
现行多数省份现货市场结算采用“中长期全电量+现货偏差电量结算”模式(即《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结算方式二),但未结算因输电阻塞导致的参考结算点和所在节点的空间价值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