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电力交易中心2026-03-31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湖北电力市场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实行逐月连续结算,不跨月结算。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26-03-27
明确发、用两侧主体纳入电能量市场管理关键时间节点,代理购电用户可于每月15日前选择直接参与市场,已入市未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主体发、用电量按照偏差电量结算;细化各类经营主体中长期交易限额设置原则,新能源交易限额扣减机制电量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26-02-13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第九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电量。
来源:河南能源监管办2026-02-13
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2026-02-12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分别结算居民和农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偏差。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2026-01-26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6-01-06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纳入偏差电量结算。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2025-12-19
2026 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范围内分摊。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12-09
第二十二条 2026年,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全体工商业用户范围内疏导。
(二)偏差资金2026年,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范围内分摊。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8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11月26日,青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青豫直流配套电源偏差电量结算事项的函(青发改价格函〔2025〕307号),配套电源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采用据实结算原则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5-11-24
来源:电联新媒2025-11-06
现行多数省份现货市场结算采用“中长期全电量+现货偏差电量结算”模式(即《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结算方式二),但未结算因输电阻塞导致的参考结算点和所在节点的空间价值差。
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2025-11-03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处理。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10-31
2026年,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全体工商业用户范围内疏导。...第二十二条 2026年,北京市新能源发电企业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结算差额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全体工商业用户范围内疏导。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10-11
偏差电量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用户分时段用电价格由对应分时段交易电价及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顺加形成。...(二)用电侧经营主体偏差电量结算s时段偏差电量=用户s 时段实际用电量-(各类交易合同s时段购入电量-各类交易合同s时段售出电量)s时段超用电量结算价格=月度集中竞价交易s时段成交价×u1。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09-04
已注册入市但尚未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经营主体,实际用电量或实际发电量按偏差电量结算处理。第八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向电力交易机构分别提供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居民和农业用户电量信息,偏差分开结算。
来源:国家发改委2025-09-03
来源:东北能源监管局2025-08-18
+2日三天交易,实现区域内省间交易向更短周期、更高频次延伸,满足“国家市场延伸不到、省级市场覆盖不到、同步电网确有需要”的需求;三是实现区域内省间交易“日清分、月结算”,设计形成适应东北区域省间市场的偏差电量结算原则
来源: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07-30
如售电公司在中长期市场未签订某一类型批发合同, 但其代理的零售用户需应用该类型批发合同均价形成零售 交易价格的,该类型批发合同相应时段均价取《黑龙江省 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中的一类用户(售电公司) 相应时段偏差电量结算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