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发改委2017-11-06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缓解弃风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风电、光伏发电富集地区,在按有关规定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鼓励电蓄热、储能用户和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通知原文如下: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来源:恒华科技配售电服务2017-11-06
8月25日,山东物价局出台了山东省的输配电价,至此山东电力交易由之前的价差模式更换为价格模式,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来源:宜兴日报2017-11-06
近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完善我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从今年10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将完善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执行方式,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来源:海门日报2017-11-06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的信息。据测算,该项政策将减轻50家工业企业的用电负担。...近日,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完善我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提出了降低基本电价需量计费方式超标部分的加价幅度。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7-11-06
大坝发电公司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获批8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发文批复了宁夏大唐国际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机组的超低排放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7-11-03
宁夏物价局日前发布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通知中称,宁夏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
来源:电力大数据2017-11-03
日前,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公告指出,江苏基本电价最大需量超过105%,超过部分加50%收取,这对江苏省持续飙升的负荷平抑作用进一步加强。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7-11-03
电改快讯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江苏能监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7-11-02
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详情点击3.山东发文调整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信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宁夏物价局日前发布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通知中称,宁夏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2017-11-02
以下为批复原文:襄阳市物价局、随州市物价局:你们关于核定龙源保康黄连山等风电场上网电价的请示收悉。...湖北省物价局2017年10月26日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为规范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省物价局可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结算。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2017-11-02
政策表明,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杭州市实际,市物价局制定充电服务试销价格,明确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千瓦时1.60元(含电费),企业可根据各自成本情况,在上限范围内自主制定充电服务价格。
来源:浙江交通2017-11-02
详情如下: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来源:中国山东网2017-11-01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即日起,山东将施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鼓励清洁取暖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在环境保护中的引导作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17-11-01
2017年广西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7〕57号)、《关于进一步放宽电力用户参与2017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条件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7〕192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
(二)售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