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22-12-15
综合考虑被告人肖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山西人大2022-12-15
第六章 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
来源:山西省人大2022-12-15
第六章数据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
来源:应急管理部2022-12-14
下列情形除外:(一)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二)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12-14
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研究。(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 筛查确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鼓励建设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 建设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CE碳科技2022-12-14
1、飞灰的产生及危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主要来源为反应塔底部收集的脱酸反应生成物、烟气中粗烟尘的混合物,以及由布袋除尘器捕集的烟气中的灰尘。
来源: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独家)2022-12-14
如今,伴随中国“十四五”及“双碳”新时期开启,即将成立18周年“步入成年”的晶澳科技,亦加快了自身的发展步伐,不仅开始全面实施巩固竞争力的“一体两翼”战略,而且将绿色减碳、扶贫就业、减少环境危害和资源消耗等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发展之中
来源:财政部2022-12-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12-13
记者注意到,“一把手”在供热领域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危害极大。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2-12-13
第三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第四级,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12-13
推动制定或修订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危害特性测试方法、防治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等有关地方标准。...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云南省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
来源:给水排水2022-12-13
图6 引发村镇水源污染的典型污染物及其对应的水污染事故频数病原微生物、有机物、重金属、酸碱盐等危害性较大,当水源受到这些物质污染后,一般无法从表观上发现水源异常,故造成的危害性更高,需要进行重点防控。
来源:水业碳中和资讯2022-12-13
工程师们发现,环保护局(epa)监管的化合物对卵巢细胞危害还不到1%。该论文作者,土木与环境工程教授william mitch说,他的团队计划进一步调查消毒后再生水的其它副作用是否可能会产生毒素。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2-13
危险废物因其危险属性,社会关注度高、环境影响大,可能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和影响。
来源:河南省济源供电公司2022-12-12
该公司组织召开2022年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大会,特邀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人员进行专题授课,结合身边的典型案例,重点讲解了酒驾醉驾形势、危害影响和严重后果;通过真实的现场案发视频,给广大干部员工真正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2-12-12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注意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2-12
第五十八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2022-12-12
加强对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及时主动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查处的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违法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对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及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予以曝光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2022-12-09
第五条 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进入发电厂、变电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二)在通往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