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2015-06-29
在基本原则方面,除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京津冀地区的特殊性,还可以在区域环境立法中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