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十六条【污染环境防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十四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