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部2022-01-10
推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修订。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1-10
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辐射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确保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及回收备案率100%。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1-06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2-01-02
将“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涉企经营许可中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承接至省厅。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15
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持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加强应急演练和故障处理实操培训,不断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制度,加强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ⅱ类移动放射源运输、使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维护。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12-13
强化技术审评和专家论证,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质子治疗、医学影像中心、核医学等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严控中心城区高风险放射源总量,严格放射性同位素生产、x射线移动探伤单位准入,加强放射源进口、射线装置生产等源头单位监管。
来源:襄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12-13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1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08
三、防范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一)强化辐射安全过程监管严格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辐射类项目审批事项办理,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使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
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高能加速器、质子重离子治疗装置等重大核技术利用项目及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管理。开展省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监督性监测。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2-07
推进放射性物品运输等行政许可改革,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审批备案事项线上办理。实施核技术利用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三年行动,开展风险指引型安全监督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执法能力。...第三节 加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防范核技术利用等领域辐射安全风险,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安全监管,优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加强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测井源运输监督检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30
到2025年,确保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环评文件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及回收备案率达100%。
来源:上海人大2021-11-29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24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17
据清单显示,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包括: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批准;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及野外示踪试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不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1-11-17
持续落实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全覆盖,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可控。提升核与辐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监测大数据分析应用,推动辐射环境自动化监测网建设。
)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 隐患的;(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15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1-11-06
四、核与辐射电离辐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