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2024-09-20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2024年和2025年自治区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任务。...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要污染物的企业要持续优化“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4-09-20
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的主体工程施工,达到通水及运行条件);2.8 招标内容、规模和范围:项目位于梅林路与兴宁交口西北侧,占地面积79088平方米,约合118亩,规划总规模10万吨/天,本次设计规模5万吨/天,污水厂出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执行
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2024-09-12
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 so2)、氮氧化物(nox )、挥发性有机物( vocs)三类大气主要污染物。...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
来源: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4-09-11
推进低效污染防治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加快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及4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度,2025年底,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2024-09-10
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2024-09-10
在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2024年,全市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160吨,vocs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不少于528吨。...排放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主要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要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2024-09-09
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建立总量指标调剂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绿色低碳基金,拓展重点领域绿色项目投融资渠道,发展壮大绿色低碳新兴产业。
来源:九江市发改委2024-09-05
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服务费。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2024-08-23
第十一条【核查报告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流向、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贮存能力和贮存设施规范性等的核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2024-08-22
三、关于实行关键要素指标的省级层面统筹依据生态环境部202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08-22
预测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大气污染,加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2024-08-21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及归属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依托宜昌市污染物总量暨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进行管理。
来源: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2024-08-20
第十六条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贮存能力和贮存设施规范性等的核查,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4-08-19
三、你公司应配合淮南市人民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倍量削减的承诺,全部削减措施应在项目投产前完成。淮南市生态环境局督促落实区域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等工作。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08-15
(九)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
来源: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08-15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4-08-14
(2)医废处理车间无组织废气本项目运行期间医废处理车间处于微负压状态且各设备入料口、出料口均设有集气罩,医疗废物贮存考虑车辆进出及装卸料的无组织逸散,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nh3、h2s、臭气浓度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4-08-13
应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2)数据选取顺序。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则选取。(3)自动监测数据应用。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08-13
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
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