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3
﹝市环保局负责将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市城管局负责对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散煤复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禁燃区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区域以及各县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7-10-20
二、禁煤区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180号)划定的全部禁燃区,即本市建成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全部区域;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荫营镇建成区坪上村、街上村、后沟村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20
市政府划定全市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取消所有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9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县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于2017年10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乡镇(办事处)散煤复烧。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7
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扩大划定,强化高污染燃料管控,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各区、街道(镇道)、社区(村)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6
严控新建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取消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巩固无煤街道、无煤社区、无煤工业园区创建成果。...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强制拆除。4.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来源:台州日报2017-10-16
根据省里要求,到今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5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实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销售、燃用散煤,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3
其他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地区应根据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7年9月底前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12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参加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严控新建燃煤锅炉,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10-09
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有计划地由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7年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提高原煤入洗率,大力推进散煤燃烧综合治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使用散(原)煤、蜂窝煤等高污染燃料,禁止在农村地区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1%、灰分超过16%的散煤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09-29
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各级政府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09-28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7年底前,全市县级行政区城市建成区均应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鼓励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从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2017年,设市城市建成区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由主城四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由区县政府负责,及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在10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的民用燃煤锅炉能源使用,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