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生态环境市执法队2022-06-09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