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与民法典同行2021-05-18
综上,被告福臻公司有偿取得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以该项权利进行抵押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试点政策,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裁判理由尽管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未明确将排污权列为可抵押的财产,但自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以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