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人大2019-10-10
第二十三条 冶金、石化和化工等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一)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二)建设地点敏感的;(三)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冶金、石化和化工等建设项目,未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