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发改委2022-05-24
加大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行为的力度,转供电主体应按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22-05-2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0号)中要求重点加强转供电行为监督检查,转供电主体应将降价优惠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违反规定在转供环节加收费用。
来源:略阳县发改局2022-05-1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场化电价机制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转供电主体执行的电价分为两类。...,可不另行核定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终端用户其电价为转供电主体执行的平段电价(平段交易电费+输配电费)+损耗电费,其中损耗最高不得超过10%。
来源:国家电网报2022-05-06
为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国网福建电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转供电主体管理,持续推广“转供电费码”,公开转供收费信息,确保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客户;实行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2-04-22
依据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电费除以总电量)向分表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分摊解决,不得另行加收电价和电费
来源:萧山发布2022-04-20
四、转供电主体责任1、转供电主体应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合同条款,确保严格按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2-04-19
该物业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费的基础上加收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向各转供电用户代收电费后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当事人属于转供电主体。
来源:亮报2022-04-19
二是终端用户——由转供电主体直接供电、电费交给转供电主体的商业主体,一般多为中小微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等。因为转供电用户的电费并不是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与转供电主体结算,所以可能存在违规加价行为。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2022-04-12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配套设施等用电费用,由转供电主体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解决,损耗电费公平分摊至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服务产生费用,由双方依法解决。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04-12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2-04-08
当事人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向各转供电用户代收电费后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当事人属于转供电主体。...兰州鑫盛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费的基础上加收服务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被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17.3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2022-03-25
就处罚来看,应该说,市场监管机构处罚有据,转供电主体被罚不冤。但罚完之后呢?转供电主体有合理的出路吗?能从根本上解决加价问题吗?...根据观茶君跟多家转供电主体的交流,发现他们另有苦衷:转供电主体出人、出力、出钱,实际承担了共用配电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可“出路”有限,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共用配电设施的运维费用问题。
来源:中国能源报2022-03-25
由于供电企业装表、抄表与收费均未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就会出现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加价的情况。...自2021年以来,各地均出台了清理转供电加价政策,各类因转供电主体加价被罚款的案例频频登上“热搜”。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03-23
全省累计检查供电单位(含转供电主体)28310家,立案5731件,做到应查尽查、不留盲区。...全省累计已完成104家转供电主体改造接收,涉及17539户终端用户。二是深化转供电收费体制改革。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2022-03-10
附: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3日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2022-02-22
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涉及转供电的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执行,转供电主体为工商业用户的,月度用电价格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月度用电价格执行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2022-02-22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16日,浙江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集中充电设施用电转供电主体为工商业用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