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五十五条【农作物秸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支持和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四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优化秸秆利用结构。
来源:海宁市人民政府2023-08-02
终端利用企业不得拒收中转场转运的秸秆,如有拒收且限期不整改的,取消备案资格,不再享受本方案的相关政策;秸秆肥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利用项目企业,有他种植业废弃物消纳能力的,应当兼顾其他种植业废弃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