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9-12-07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9-12-02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9-11-28
第十五条【污染防控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9-11-22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9-09-29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前端投放、中端收运、终端处置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等内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2019-07-2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来源:江南晚报2019-06-18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福建人大网2019-06-05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8-12-14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8-12-10
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中的作用,运用相关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五)协同推进,有效衔接。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倡导城市志愿服务,鼓励与民间组织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中的作用。——科学筹划,全域推进。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18-11-26
第十六条【设施保护】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或者易地建设方案,与产权单位协商后实施。
来源:上海人大2018-11-22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本市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东南网2018-09-28
同时,草案还拟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09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4-10
松江等一批湿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完成闵行区厨余、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全市湿垃圾分类处理能力力争达到7000吨/日;完成闵行闵北环卫基地、青浦西虹桥生活垃圾转运站等建设项目;到2020年,基本建成系统完善的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7-04-13
第二章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分类设施建设管理】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步推进城区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6-10-21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6-08-01
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扩建海口、三亚、琼海及新建儋州、东方、万宁、屯昌等垃圾焚烧发电厂,加强城镇垃圾中转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