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信部2020-03-05
(十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9-12-26
从现有的一些情况来看,我们在这方面还是做了大量事情,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从目标导向上来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意见,推动将生态环境质量指标纳入核心指标,设置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两项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12-21
,将撤销其公告: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4.停产超过1年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12-06
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调查执法工作;13.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2019-11-30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部门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
来源:工信部2019-11-04
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环境科学研究2019-10-11
研究大气污染来源与成因、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果和成就,有效避免了发达国家曾经出现的伦敦硫酸烟雾、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欧洲和北美酸雨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9-07
(十七)铜冶炼企业申请规范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停产1年及以上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知识-力量》2019-09-05
从《方案》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点区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与行政机关的常规监督执法应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具有优先地位。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8-19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内重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6-0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4-02
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现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对园区内的大气、水体、土壤、辐射、固体废物、有害化学品等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19-02-26
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4.停产超过1年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2019-02-22
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
来源:中新网2019-02-20
(即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生产生活人口较密集区域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其他区域发生的直接导致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环境质量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后果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9-02-15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
来源:颍州晚报2019-02-12
《方案》明确了4种追究赔偿责任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来源:山西省环境厅2019-01-07
山西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四种: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泉域重点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