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6-06-08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审查及指导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审查及指导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及指导工作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06-05
第三十五条 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并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
来源:淮阴区人民政府2026-06-05
二、环保措施: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2026-06-04
在园区内每平方公里建设1座六参数微型监测站,并常态运维;在园区及入园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符合条件的同步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3.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6-06-04
各市(地)相关行业部门每年对“无废城市细胞”进行统计,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于11月30日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2026-05-28
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须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未落实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且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6-05-28
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及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开展创建的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创建期间,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向协调机制报备。协调机制工作组将于2028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2026-05-28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汇与国家、省级碳市场衔接。发改部门负责将林业碳中和、碳普惠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项目申报指导。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6-05-2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自治区、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由自治区、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核实举报信息并据实做出相应处理,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05-2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围绕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有关宣传活动。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2026-05-18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落实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执法机制,惩戒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
来源:生态环境部2026-05-14
请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报送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6-05-14
负责指导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回填项目的选址、评审、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乡规划等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结论为符合建设或经采取措施后符合选址要求的可作为项目预选址地。跨县(区、市)项目由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来源: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6-05-13
3.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2.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当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总结分析报告至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来源:阳泉市人民政府2026-05-12
生态环境部门要协同金融行业推进园区及企业气候投融资、碳交易、碳足迹管理等工作。能源部门要联合金融行业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05-11
利用农林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核实原料来源合法性,利用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固废处理相关规划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物质能设施选址应当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并征求周边居民意见。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6-05-1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弘扬绿色低碳理念,加强经验推广,综合运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领和推动绩效分级工作向好发展。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方式确定的排污权。政府储备排污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收储的排污权。...(二)核定权限与程序排污单位通过省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结余排污权核定申请,经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