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珠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1-16
无故未按时报送的,将依据《珠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列入珠海市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三)补助发放后,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补助项目开展抽查,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本补助方案要求的,可全额收回补助。...以下情形不纳入补助范围:1.截至补助申请提交之日前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2.2020年以来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需要联合惩戒事项且至补助申领之日尚未修复情形的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15
探索打通生态环境数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数据共享通道,建立环境监测、监管执法、企业环境行为和环境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综合分析平台,打通信息和数据综合应用通道。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2023-11-14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将固体废物管理行为纳入企业环境信息评价范围,鼓励、倡导企业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从政策、税收、监管等方面对其进行分类监管,推动从事固体废物经营活动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共享应用
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2023-11-14
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建立排污单位自证守法与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税征缴、环境统计以及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社会诚信评价等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
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2023-11-13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8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2
第五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活动依托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开展。...第八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机构环境信用等级由高到低顺序依次设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1-01
《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陕西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陕环办发〔2015〕91号)同时废止。附件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第十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10-31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第七条(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市(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10-31
第十三条 (信用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2023-10-27
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和绿色金融联动机制。九、提升协同能力(二十五)编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
来源: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10-24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10-08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六十四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然保护地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开展自然生态教育与体验等活动。
来源:中国铸造协会2023-09-2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4.数据、材料弄虚作假;5.发生违法行为涉及刑事处罚,或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7.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
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09-14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
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2023-09-11
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诚信档案制度,推进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到企业信用档案中,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09-08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3-09-08
严格执行《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协同提高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履约完成率。...完善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信用评价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绿色金融改革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衔接。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09-06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共性工厂、环保共性产业园公辅设施的企业;(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三)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最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