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司法2020-05-31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本条例规定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污泥处置未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标准的,由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渔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