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4-11-14
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三)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四)新建、扩建油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影响水源补给的活动以及进行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扩建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