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司法厅2024-05-06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2-01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委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贮存设施建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委托他人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但危险废物能够立产立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