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3-08-31
第二十五条【规范贮存】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积极推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08-18
第二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长期停产、非正常关闭的,应当在停产、关闭前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