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能源监管办2025-11-26
原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补充修订条款》意见的通知国网西南分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地方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
来源:电联新媒2025-11-26
乡村振兴、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深入,产业布局加快调整,市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对停电容忍度越来越低,对电力可靠性的期望也日益提高。
来源:河北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电力市场建立经营主体停牌、复牌机制。经营主体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原因停牌时,自停牌之时起,电力交易机构停止其交易权限;被停牌的经营主体完成整改后申请复牌,经审核通过后恢复交易权限。
河北省调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单机容量200mw 及以上的发电机组,暂不包括抽水蓄能电站);(二)河北省调直接调度的风力发电场、集中式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含扶贫光伏电站);(三)其他需要分摊调频市场补偿费用的经营主体
原则上,经营主体结算单元与其交易单元的组建方式保持一致,以厂(场站)为单位出具结算依据。对同一经营主体按发电、用电等不同主体类型参与交易的,可分别出具结算依据。
虚拟电厂(含聚合商)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详情如下:...(三)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现阶段,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不申报价格,未来结合实际情况,推动上述主体报量报价参与出清。
来源:福建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修编形成了《关于修订福建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建议(2025年第四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各经营主体公开征求意见。...(详情点击)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关于修订福建电力市场现货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建议(2025年第四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经营主体:为进一步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根据我省双边现货市场运行情况
经营主体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市场交易。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详情如下: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11-26
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23)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加强教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等优质服务供给,健全行业标准和信用体系,支持经营主体品牌化特色化发展。
来源:青海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文件提到,各经营主体应密切关注青海省中长期交易规则、2026年交易方案发布情况,及时掌握市场规则、政策等变化,避免对政策、规则、方案不理解导致利益受损。...请各经营主体认真学习《青海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西北能监市场〔2025〕71号)《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分时段交易规范指引》(青电交易市〔2025〕31号),评估研判供需形势,科学合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5-11-26
202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鼓励通过虚拟电厂等聚合方式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充分激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调节潜力。
来源:北京市政府2025-11-26
来源: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11-26
《甘肃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3.2征求意见稿)》提到,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发电侧可靠容量电费、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详情如下: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求《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规则(v3.2)(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为持续规范甘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管理,优化完善电力现货市场机制设计,依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电力交易中心2025-11-26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11月25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10月份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目录。...截至2025年10月31日,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共计176285家,其中发电企业2365家,售电公司342家,分布式聚合商40家,独立储能企业61家,虚拟电厂43家,电力用户173434家(一类用户41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2025-11-25
原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请示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维护西藏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来源: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11-25
用电侧经营主体以统一结算点现货价格作为其该时段的结算价格。...参与现货市场日清分的经营主体按照96点分时结算,未参与现货市场日清分的经营主体月度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月度均价结算,由于结算模式不一致产生的购售差额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顺价结算”原则,在m+2月以“总对总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模式:(一)虚拟电厂根据聚合资源类型分为“电源型”、“负荷型”、“混合型”。...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模式:(一)“电源型”虚拟电厂、“混合型”虚拟电厂发电交易单元参照集中式新能源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实时市场。(二)绿电直连项目以“报量报价”的方式参与实时市场。
原则上,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侧经营主体应全部参与现货市场或零售市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具备条件后,应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