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10-04
第四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或者委托的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30
第二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信息;(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2-09-30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制造体系,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拆解企业合作,推进智能化、精细化拆解,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元件的回收再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