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大气网2021-11-08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方式,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