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02-28
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其中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