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2018-04-07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