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9-01-04
2020年9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vocs总量许可,推进制药、家具、汽车、农药、印刷、涂料油墨等其他行业vocs总量许可;强化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提出重金属许可排放量要求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9-01-04
来源:《电力设备》2018-12-20
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脱出的废水含有大量的第一类污染物,这些污染物的排放是不符合国家的环保规定的。所以,脱硫废水的零排放是今后脱硫废水处理的主要方向。
来源:《基层建设》2018-12-20
镍和铬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对于含第一类污染物铬的废水,本次工程主要采用化学法即用硫酸、焦亚硫酸钠将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后,三价铬离子可以与后续的混凝沉淀形成氢氧化铬,再次采用电解对部分未还原的六价铬再次还原形成三价铬离子。
来源:大城小E2018-12-20
第一类污染物不得协商排放。...所有排污单位的第一类污染物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直接排放的二类污染物的,新建单位自2018年12月1日,现有单位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 年 12 月 1 日之前执行原标准 db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2018-12-14
收严了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近日,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
来源:《中国电力》2018-12-13
作为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重金属受到了许多关注,三联箱法基本可以脱除重金属,但是处理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污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文献等采用流化床对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进行脱除,该法不但对废水中的镍、镉、锌有较高的脱除率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12-10
近日,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
来源:《电力设备》2018-11-14
该类废水主要污染物包括悬浮物、过饱和的亚硫酸盐、硫酸盐及重金属,其中很多是国家环保标准中要求控制的第一类污染物。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11-08
强化对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提出重金属许可排放量要求,确定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各类环境管理数据融合统一。
来源:环评互联网2018-10-26
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结合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区域水环境质量现状,筛选出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b)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c)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来源:污水处理专家2018-09-27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2:新建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来源:环保头条APP2018-08-07
水的污染当量值表有分为第一类污染物和其他类,你把第一类污染物和其他类分别进行排序,第一类是总体来说危害比较大的,第一类是收前五项,最多收到五项。其他类收前三项,水最多能收到八项。
来源:环评爱好者2018-07-13
为了慎重并加强对监测方案的审查,在报省局审批前,省站将分行业,特别是对造纸、化工、石化或其他行业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如有色金属选矿、冶炼、皮革、印染、化学合成医药等存在问题较大的行业
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06-04
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重点对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管控,大力推动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管控制度;对于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明确防治措施以及运行管理要求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2018-06-01
主要监测内容具体如下:(1)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a)对涉重金属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第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一律布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6-01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18-05-14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定义进行修订;3.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4.取消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规定,5.根据落实中、省环境保护规划、
来源:华声在线2018-05-08
铅、镉、砷、铬等是重金属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典型有毒污染物,也是国家重点防控的第一类污染物,主要通过土壤与水体迁移扩散,具有种类多、形态杂、不降解、可累积等特征。
来源:《基层建设》2018-03-23
采样点位设在排污单位总排口,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应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在污染源现场监测中,一般认为只要按已确认的采样点位取样即可,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