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20-12-2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利用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来源:聊城日报2020-11-17
、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清晰标示所收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10-25
充分发挥中央、省级和各地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9-09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场所,应当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8-25
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07-13
本次中央投资主要支持长江经济带沿江省份污水收集管网,县城及建制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尾矿库和重点行业尾矿库污染治理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尾矿库闭库等项目
来源:中项网2020-07-08
33 玉门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34 玉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设施项目35 玉门市再生垃圾分类回收服务市场项目36 张家川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一体化设施建设项目37 张家川县川王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
来源: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0-07-08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总体布局。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4-2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4-27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音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4-17
积极推进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督促加快建设固原市、中卫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清洁处理能力。各项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3。(五)抓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供替代性的方案并经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3-30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计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华龙网2020-03-27
升级改造和优化垃圾转运站(点)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功能。在处理方面,重庆应结合现有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补齐不同类别特别是家庭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2020-03-27
通知还要求,升级改造和优化垃圾转运站(点)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功能。提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主城今年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居民分类投放通知特别提到要提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3-24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来源:云浮广播电视台2020-03-2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12.第十二条【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3-18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来源:北极星固废网2020-03-11
第十六条(设施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五十五条(违反处置设施设置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2020-02-20
加强政策引导,统一顶层设计、统一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探索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倡导城市志愿服务,鼓励与民间组织合作,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以及资源回收利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