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司法局2022-08-03
2021年9月16日由本院对二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2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法律分析】1.对本案法律适用的认定。
来源:安徽生态环境2022-07-18
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