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电力交易中心2026-01-14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近日,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西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抽水蓄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3
电力市场经营主体数量超过百万家,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正逐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电力市场“保供应、促转型、稳价格”作用日益凸显。
来源:江西省发展改革委2026-01-13
作为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依托所聚合的可调节资源,通过优化交易策略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进而提升整体效益,也可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实现削峰填谷,降低电网运行压力。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01-12
《指南》将“加强与电网友好互动”作为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的重要原则,要求其在具备电力电量自平衡能力的基础上,释放电网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潜力,探索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在提升系统运行经济效益的同时
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2026-01-12
这种以法律形式固化的战略导向,显著增强了各类市场主体——无论是传统能源企业还是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政策连续性和行业前景的信心。其次,能源法切实发挥了对整个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构建功能。
来源:国家电网2026-01-12
公司推动全体工商业客户进入市场,同时主动服务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发展,支持和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12
严格按照《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中有关新型主体经营主体的分类,将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电力市场经营主体范畴,系统界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属性。
(一)明确新型主体入市路径:推进主体多元化发展《基本规则》细化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责与权,保障各类主体享有平等市场地位。
(二)概念创新: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地位,拥抱能源转型新业态改进点:新规则首次明确定义了“新型经营主体”,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储能等。
来源:山西电力交易中心2026-01-09
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山西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晋能源规〔2025]4号),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实施细则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01-09
具备电力电量自平衡能力,以及实现电网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潜力,有效减轻电网压力,探索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提升系统运行经济效益。具备工业负荷调节能力。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2026-01-09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2026-01-08
持续健全完善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的全链条机制,联合审定印发《虚拟电厂参与云南电力市场实施细则》,协同构建虚拟电厂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服务+需求响应”的多元化盈利模式,支持和服务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来源:中国电力报2026-01-08
规则正式赋予“新型经营主体”市场地位,分单一技术类和资源聚合类分别纳入交易体系,为海量的分布式资源从不可控负荷转变为可控资源提供了制度性支撑。
来源:飔合科技2026-01-08
规则吸收了此前见于零散文件中提及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明确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独立储能等新兴业态纳入,赋予其与发、售、用等传统主体并列的市场地位。...新型经营主体(虚拟电厂等):从试点示范转变为系统性关键力量规模化与专业化:利用明确的市场身份,快速聚合海量分布式资源,形成足以影响局部市场价格的调节能力。
来源: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2026-01-07
下一步,云南能源监管办将持续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机制,服务和支持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来源:华中能源监管局2026-01-07
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6-01-07
三是对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的交易限额提出要求,在激发分散资源参与市场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防控新型经营主体市场风险,充分发挥资源聚合和灵活调节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