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09-27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